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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白药牙膏外包装遭到不正当竞争,被判停止侵权

时间:2021-04-26 |来源: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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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产业研究院相关研究报告显示,近年来,我国牙膏市场规模不断扩大。2019年数据显示,云南白药牙膏市场份额高达20.1%,荣居榜首。2020年,该市场规模或将超过300亿。庞大的市场吸引了一大批新入局者,也吸引了部分企图“搭便车”牟利的“李鬼”。口腔网了解到,4月23日,昆明中院通报的知识产权案例中,就有云南白药牙膏外包装遭到“云南三七牙膏”不正当竞争的案例,法院判决“搭便车”的云南诺特金参口腔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特金参公司)败诉,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云南白药生产的“云南白药牙膏(留兰香型)”相同或近似装潢的牙膏。

    云南白药:“云南三七牙膏”严重侵犯了合法权益

    2005年4月,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白药)开始生产和销售云南白药牙膏,牙膏外包装为蓝色长方形盒体,正面中央横排标注“云南白药牙膏”字样。经过10多年的经营与发展,云南白药牙膏销售范围遍布全国,销售额名列行业前茅,并获得多种荣誉。云南白药认为,在长期经营活动中,“云南白药牙膏(留兰香型)”包装盒获得了特定的指向性和识别功能,成为云南白药牙膏特有的包装、装潢。

    2017年3月10日,诺特金参公司登记成立,该公司成立后,也开始生产“云南三七牙膏”。

    云南白药发现,诺特金参公司生产、销售的“云南三七牙膏”,该牙膏外包装盒盒体上的包装、装潢的整体设计,在文字、图案、色彩以及整体布局上与“云南白药牙膏(留兰香型)”极为近似。

    云南白药认为,双方属于同业竞争者,所生产、销售的产品也属于同类,诺特金参公司利用“云南白药牙膏(留兰香型)”的高市场占有率和高知名度,在其生产、销售的“云南三七牙膏”使用了与“云南白药牙膏(留兰香型)”近似的包装、装潢,误导消费者购买以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云南白药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于是将诺特金参公司告上法庭。

    诺特金参:取得外观设计专利号 未构成不正当竞争

    庭审中,诺特金参公司称:他们公司生产的“云南三七牙膏”包装盒外包装、装潢与原告主张的“云南白药牙膏(留兰香型)”包装盒的外包装、装潢不构成相同及近似,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017年9月12日,被告主张其使用的牙膏盒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包装盒的外观设计专利,并经核准取得外观设计专利号,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昆明中院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云南白药牙膏(留兰香型)”已经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意义上的知名商品。但原告请求保护的“云南白药牙膏(留兰香型)”所使用的包装为长方体形纸质牙膏盒,该包装属于牙膏行业通用的包装,不能被独占使用,也不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故该包装并非特有包装。

    而“云南白药牙膏(留兰香型)”所使用的装潢因在牙膏盒蓝色底色、牙膏盒长方体线条银白色封边、牙膏文字商标的颜色、标识及文字的结构布局等方面的排列组合具有独特性,形成了显著的整体形象,且与商品的功能性无关,经过长时间使用和大量宣传,已足以使公众将“云南三七牙膏”装潢与原告的“云南白药牙膏(留兰香型)”商品联系起来。

    消费者:“两款的外包装太相似了”

    云南白药认为,诺特金参公司的“云南三七牙膏”足以造成消费者对该类商品的混淆和误认。对此,记者进行了走访。

    24日下午,记者走进一家便利店,店老板王某说,他一直在卖云南白药牙膏,前两年也进过“云南三七牙膏”的货,两个牙膏的外包装确实相似,还有消费者选牙膏时问:“云南白药是不是生产三七牙膏了?”

    一位正在便利店里选购牙膏的李女士介绍,她一直使用云南白药牙膏(留兰香型),有一天去购买牙膏时,因赶时间,看了眼外包装就拿了一条。晚上刷牙时,才发现买错了。李女士说:“两款的外包装太相似了。”

    随后,记者来到另一家便利店,店老板普某说,他之前也卖过“云南三七牙膏”,其外包装跟云南白药牙膏非常相似,消费者不仔细看容易搞错。

    审理 “模仿者”停止生产销售相同或近似装潢的牙膏

    昆明中院认为,涉案公证证据保全的“云南三七牙膏”牙膏盒与原告生产的“云南白药牙膏(留兰香型)”牙膏盒的装潢进行对比,两者在牙膏盒整体用色、牙膏盒长方体线条银白色封边、牙膏文字商标的颜色及在牙膏盒上的占比、标识及文字的结构布局等方面的排列组合相同或高度近似,且两者均属于牙膏商品,足以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尽管在“云南三七牙膏”上所使用的商标为“三七”,产品功效介绍为三七的效用等方面有所区别,但该区别不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

    于是,昆明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诺特金参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云南白药生产的“云南白药牙膏(留兰香型)”相同或近似装潢的牙膏;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5.4万元。

    此后,诺特金参公司提起上诉,但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云南白药(留兰香型)”牙膏系云南白药牙膏的主要产品,在云南白药已举证证明“云南白药牙膏”(含留兰香型)宣传力度大、市场占有率高、销量巨大的情况下,已能够证明涉案“云南白药(留兰香型)”牙膏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因此维持原判。

(编辑:爱牙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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